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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是天津市企業家協會,英文譯名TIANJI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TE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企業、企業家和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章程所稱的企業家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積極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依法治會,全心全意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企業家守法、自律,發揮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協調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經營者和勞動者的關系。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天津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天津市南開區。
第二章 加強黨的建設
第六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
或接受上級黨組織派遣黨建工作指導員。
第七條 本會黨組織要積極發揮政治引領、先鋒模范、監督管理
和規范行為的主導作用,保障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第八條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組
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
第九條 本會黨組織要在本單位的誠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設中發
揮積極作用。
第十條 本會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
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接受上級黨組織的考評。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本會圍繞維權、自律、服務等方面的功能開展工作。
(二)依法維護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代表企業家協調勞動關系;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本會會員及企業家的意見和要求,為本地區制定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
(三)根據授權,代表企業家參加天津市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和指導區縣雇主組織參與三方機制工作。
(四)引導企業家遵紀守法,規范自身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加強各行業和企業自律,倡導企業誠信經營,推動節能環保,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自覺維護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企業改革和現代企業管理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先進企業管理經驗,促進企業體制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六)組織開展有關本會會員及企業家的專題調研工作,發布相關報告和評價信息。
(七)推動企業家隊伍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為企業、企業家提供培訓、咨詢、信息、出版等智力服務;依法依規開展全市企業百強排序工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法依規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宣傳優秀企業家活動。
(八)積極參加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組織的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雇主組織的有關活動,開展國內外企業家間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三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依法取得營業證照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單位會員須誠信經營,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擁護本會章程;
(四)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第十四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會員服務,優先優惠享受其他相關服務;
(四) 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并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承擔本會委托的有關工作;
(五) 為推動本會工作,在遵循商業保密原則的情況下,向本會提供有關情況、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六) 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方便和支持;
(七)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八) 自覺遵守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各項自律制度。
第十七條 單位會員應確定一名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
權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書面形式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第十八條 本會實行民主表決機制,表決權具體分配標準為:每
一單位會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是通過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審議并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七) 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到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廢止;
(二)理事、監事、會長兼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會的分立、合并與自行解散。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
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推舉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候選人;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和其他負責人;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聽取并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 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及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 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九)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第一、三、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罷免程序:
(一)本團體罷免法定代表人須由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會員代表大會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開的,可由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并推選一名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或聯名提議人應為已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人員;由理事會提議的,該提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決議須由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員代表全體簽名;
(二)罷免法定代表人的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若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社會團體須以書面送達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擬任法定代表人根據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簽署。社會團體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絕簽署變更意見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書面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按相關要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行業2年以上,熟悉本行業情況,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
(二)在行業內有較高的威信和相應的組織能力;
(三)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本團體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本會依據《天津市社會組織人民調解(暫行)辦法》,建立社會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會內部矛盾糾紛進行調解。
第六章 誠信自律建設與信息公開
第四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現代法人治理結
構,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加強組織機構建設。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有關事宜。通
過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長效機制,促進信息公開和承諾服務活動的規范化。按照法律、法規和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提升社會組織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
第四十五條 嚴格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收入;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本市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并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20年12月3日第九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